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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限期拆除)决定履行催告书

强催字〔2021〕11号

当事人:王艮英

本机关对你在晋中市榆次区文教城三期4排5号楼楼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于2021 年1月28日依法作出了行政(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拆字〔2020〕12号),并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送达。

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如下:

1.你履行本机关行政(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拆字〔2020〕12号)的义务的期限为 2021 年 7月 28 日前。

2.履行义务的方式:责令你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

你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晋中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凤鸣街中段)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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