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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飞:

本会受理的(2021)晋仲字第284号案申请人程子尧与被申请人安飞之间的合伙人协议纠纷案,现依《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共14份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此案现定于2022年 3月14日下午3时在晋中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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