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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一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优秀侦查监督案例

本报讯 近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评选出4件优秀侦查监督案例,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侦查监督案入选。

2021年8月30日凌晨,任某某应邀与李某某、马某某饮酒,后又应李某某、马某某要求酒后驾车拉乘二人到指定地点。任某某驾车行驶至和顺县某村附近时,与韩某驾驶的车辆(拉乘郭某某)发生碰撞。韩某报案称,任某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任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2022年1月6日,公安机关对任某某以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多次辩解,其驾车过程中并未与韩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而是韩某驾车故意撞在自己车上,这一情节引起检察人员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审查后发现,韩某的证言在为何驾车经过案发路段等多个细节上存在矛盾,且同乘人员李某某、郭某某均否认看到车辆相撞过程,再结合两车已挪离现场的异常情况,发现本案不是一起简单的危险驾驶案,背后可能隐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疑点,检察机关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围绕“强化客观证据,突破关联证人”的取证思路开展侦查:通过调取韩某与李某某的通话记录,查明两人案发前有多次通话记录;全面收集证人证言、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成功获取韩某故意碰撞任某某车辆的关键录音证据,以此突破了李某某等人为敲诈勒索故意“设套”撞击任某某车辆的有罪供述,查明该案是一起有预谋的敲诈勒索犯罪。此外,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切入点,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同类各诉讼阶段案件进行梳理比对,排查类案背后敲诈勒索犯罪线索。

该院根据自行补充侦查情况,作出监督处理:向公安机关发出《线索移送函》,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等4人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依法向公安机关送达检察建议书,提出对策建议堵塞执法管理漏洞。

公安机关在收到犯罪线索后立即对李某某等4人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经侦查,该4人中,还存在前科劣迹、盗窃漏罪、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等情形。2022年10月27日,检察机关依法将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提起公诉。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该判决已生效。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开展专题培训,制定办案指引,确立责任机制,督促引导规范执法办案。

侦查监督既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道关口,也是保障侦查活动正当性最有效的方式,更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查微析疑,深研细磨,敏锐发现证据存在矛盾和案件疑点,梳理出监督线索,切实担负起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通过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权,把精准审查、调查核实、补充侦查融为一体,深挖案件背后隐性、关联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

(刘梦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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