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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总体要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将大练兵活动与全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紧密结合,提前谋划、周密部署,依法查处了不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为强化案件办理,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某环境监测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执法人员对平遥县某耐火材料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委托阳泉市某环境监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调阅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发现监测采样时间为6月20日8时24分至20时8分,查看同一时间门禁视频监控未发现监测人员及车辆进入厂区内。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根据《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将案件有关线索移送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对该公司行政处罚3万元。

三、典型意义

企业通过比对监测报告可以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结果的准确性,以便实时、准确掌握生产阶段的污染排放情况。但目前很多企业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环保法律意识薄弱,为了实现所谓的合格监测报告触碰了法律红线。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查监测报告造假,持续整顿第三方环境监测领域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榆次区某热电有限公司不予处罚案

一、案件简介

2024年6月24日,晋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榆次区某热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4年6月3日15时炉净烟气 1点位,出现在线超标,异常情况为“颗粒物浓度5.1616毫克/立方米,超标门限:0-5毫克/立方米”,浓度超标0.032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第二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在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考量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积极督促,引导企业主动纠错自主纠错。严格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规定,对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既保持执法力度,又彰显执法温度,有力地推动了生态环境执法从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的转变。

平遥县某公司养殖粪便未能有效处置破坏生态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线索显示,平遥县某公司存在未配套规范的堆粪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经调查,该公司经营生猪产生的养殖粪便未进行有效收集和贮存,存在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废水随意排放等问题,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后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套建设规范的堆粪场,限期完善废水处理设施,并要求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配套规范的堆粪场,产生的养殖粪便未能进行有效收集和贮存,存在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废水随意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畜禽养殖越来越规模化,从家庭式养殖变成规模化养殖,从散养制变为集中制,从小污染变为大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解决,给环境治理带来了严重影响。基层养殖户普遍环保意识缺失,还需要提高养殖户的环保意识,强化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太谷某玛钢厂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5日,晋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太谷某玛钢厂开展监督帮扶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原辅料车间内新建一台铸口粉碎机,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罚款6.2万元。

三、典型意义

我市生态环境部门采用“四不两直”的执法方式,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精准有效发现问题,紧盯问题不放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动摇,倒逼企业扛牢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排污单位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榆次区某机械厂违法排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8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榆次分局执法人员对榆次区张庆乡怀仁村进行巡查检查时,发现榆次区某机械厂在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进行煮黑加工。经调查,厂区暂存的废酸量约500kg,生产加工期间为2024年3月3日至3月18日,共排放废水约0.5吨。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该机械厂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排污,且通过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潜在危害。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榆次分局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该案正式移送至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公安部门对涉案单位负责人杜某某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张庆乡政府组织对违法生产设施进行取缔,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妥善处置。

三、启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散乱污”违法排污案件,暴露出部分小加工作坊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环境保护责任和法律红线。通过对该案的迅速查处,有效震慑了周边潜在的环境违法者,增强了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法律意识,营造了良好的守法氛围。此次执法行动,充分展示了环保部门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的决心和能力,提升了执法权威和公信力,进一步推动了企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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