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6 月 21 日 星期 版面导航首页|晋中日报|晋中晚报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6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行刑反向衔接促非法采矿闭环治理

“检察官,我已经被不起诉了,为什么行政机关又要通知对我作行政处罚?”一起非法采矿案当事人武某某问道。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虽然检察机关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但你非法采矿的行为依然会面临行政处罚。”检察官回复。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1日,甲公司承包位于晋中市和顺县某村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项目。2023年3月9日,该工程负责人与武某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武某某负责该施工项目,并明确工程内容、承包费用,告知武某某施工期间若有矿产品产出时,立即报相关行政机关指定地方封存,一旦发现有拉运矿产品驶离工地的现象,将视之为私采乱挖行为予以查处。

后武某某与王某甲商量由该二人共同承包该修复治理项目,2023年4月至6月期间,武某某、王某甲二人对该项目进行环境修复治理。在施工过程中,根据项目设计说明,需采用人工方式清理危岩体和浮石。武某某、王某甲为多采挖石料予以销售获利,未按照施工说明及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却雇用机具在施工现场进行超量超范围采挖。采挖出石料后,该二人将部分品相好的大块石灰岩石料约1000吨存放在自然资源部门指定的地点由该部门统一拍卖,其余采挖出的石灰岩石料均在施工当晚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某砂场的负责人王某乙,共计售出石灰岩石料18534.12吨,销售金额为168300元。

2024年7月9日,和顺县公安局以武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王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武某某、王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王某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三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对犯罪所得的赃款全部予以退交,涉案矿产品也已被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检察部门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审查刑事案卷卷宗材料,围绕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必要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认为该案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武某某、王某甲实施了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王某乙实施了非法买卖矿产品的违法行为,三名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已达到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行政检察部门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对武某某、王某甲作出违法所得额5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84150元;对王某乙作出违法所得额一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68300元。

【检察官说法】

“不刑”不等于“不罚”,“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刑责可免,行责难逃。行刑反向衔接以“不起诉决定+检察意见”方式,防止当罚不罚,不刑不罚,检察机关以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检察智慧”实现了刑事司法环节向行政执法环节的反向过渡、对接,确保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后续处理的闭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李丽)

所有内容为晋中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