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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刘强:

本会受理的(2025)晋仲字第62号黄淑芳与山西晋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共14份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此案现定于2025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晋中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晋中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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