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7 日 星期 版面导航首页|晋中日报|晋中晚报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1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程序视角下我国司法鉴定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

李青芳(在读)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活动中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核心环节,其程序规范程度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当前我国司法鉴定领域仍面临鉴定人出庭率低、鉴定意见采信难、重复鉴定与多头鉴定等突出问题,多方因素相互交织形成程序困境。本文剖析困境形成的根源,提出以质证程序为核心的系统性完善路径,为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提供理论参考。

一、司法鉴定的程序价值与实践定位

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当事人及鉴定人在诉讼中围绕专门性问题形成的相互行为系统,是连接专业技术与司法裁判的关键桥梁。在刑事诉讼中,其价值集中体现为三方面:一是辅助事实认定,通过法医学、痕迹学等专业分析,为案件核心事实提供客观依据;二是强化证据效力,经法定程序出具的鉴定意见,是突破疑难案件的重要证据支撑;三是保障程序公正,为控辩双方提供平等的事实争议解决机制。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司法鉴定已覆盖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及建设工程造价等多元领域,在强奸罪案件等的DNA检测、工程纠纷的造价评估等场景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程序方面的不完善导致其功能未能充分释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二、我国司法鉴定的程序困境及成因解析

(一)困境的具体表现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程序困境集中表现为鉴定人出庭率低引发质证虚化、采信标准混乱加剧裁判难题、重复鉴定形成程序循环怪圈等方面。首先是鉴定人出庭率低引发质证虚化。现行法律对鉴定人出庭义务规定模糊,实践中多数鉴定意见仅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导致控辩双方无法直接质询鉴定过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其次是采信标准混乱加剧裁判难题。法官因缺乏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常偏离科学性本质。在多份意见冲突时,鉴定机构级别、鉴定人权威等非实质因素成为采信关键,而非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或质证结果。最后是重复鉴定形成程序循环怪圈。针对同一专门性问题的多份鉴定意见常出现冲突,而启动条件的宽松又引发新一轮鉴定,形成“鉴定—异议—再鉴定”的无限循环。这种现象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加剧当事人诉累,更动摇司法裁判的稳定性。

(二)困境的形成根源

一是程序中心错位。传统“重实体、偏程序”观念极易导致鉴定活动本身取代质证程序成为中心,鉴定启动、质证、采信等环节沦为附庸,使得质证结果无法对采信环节产生实质影响。二是权利结构失衡。当事人在鉴定启动程序中权利配置不合理,同时缺乏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支持,难以有效参与鉴定过程及质证环节,导致程序参与权流于形式。三是标准规范缺失。不同鉴定机构在技术标准、操作流程上存在差异,如部分领域缺乏统一的鉴定技术规范,为“同案不同鉴”提供了空间,进一步加剧采信难题。

三、以程序完善破解司法鉴定困境的路径

(一)构建以质证为中心的程序体系

要确立质证程序的核心地位,重构司法鉴定程序逻辑,将法庭质证作为连接鉴定活动与司法采信的核心枢纽,明确鉴定意见必须经当庭质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通过程序设计强制鉴定人出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人设立追责机制,同时保障其职业安全与经济补偿。同时强化专家辅助人制度功能。扩大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权利范围,明确专家辅助人在鉴定程序参与、质证意见发表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帮助当事人有效质疑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弥补专业知识鸿沟。

(二)规范鉴定启动与采信程序

一是严格重新鉴定启动条件。在明确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即原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实质性缺陷等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实践中的启动条件程序落实,加大监督力度,杜绝因当事人主观异议随意启动。同时建立鉴定机构资质公示制度,从源头减少程序瑕疵。二是建立科学采信规则。要求法官围绕鉴定资质、程序合规性、方法科学性、与其他证据关联性等维度进行审查,将质证结果作为采信核心依据。对重大案件可引入第三方专家评估,为法官提供专业参考。

(三)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一是规范鉴定技术标准。虽然目前国内形成了司法部等主管部门统筹、区域协同推进、地方标准填补空白的多层次标准体系格局,但统一的标准规范能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方法公认,这对于提升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可靠性,有效遏制“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减少“同案不同鉴”现象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构建全国性司法鉴定信息共享平台,公开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信息、鉴定标准及既往鉴定结果,实现对鉴定过程的全流程监督,提升鉴定活动透明度。

综上,司法鉴定的程序完善本质是实现专业技术与司法公正的有机融合。当前鉴定人出庭率低、采信难、重复鉴定等困境,其程序性根源在于相关设计未能充分发挥质证功能、有效平衡各方权利。通过确立质证程序中心地位、规范启动与采信规则、完善配套保障机制,能够有效破解实践难题,让司法鉴定真正成为司法公正的“技术基石”。唯有如此,才能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转化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最终呈现“以证据为根据”的良好司法格局。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所有内容为晋中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