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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吴肖君:

本会受理的(2025)晋仲字第250号申请人郭勇峰与被申请人吴肖君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共14份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0日9时整在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庭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晋中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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