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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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被扣留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
凡因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等原因而被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扣,并且在被扣留30日内没有被处理的;或已经接受处罚但因种种原因至今一直未来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取被扣留机动车的,为维护您的合法财产权利,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交警大队当时开具的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或者机动车合法来源证明、缴款证明、放行通知单等有效证件证明,到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处理。
经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或提车的,待公告发布期满后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立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通过灵石县财政局,对本公告时段内仍无人认领处理的机动车委托有资格的拍卖、回收机构企业进行拍卖处理,所得特此公告价款将上缴国库。
附: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车辆信息一览表
灵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