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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城乡低保与特困供养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同步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本报讯 (记者张文彦 通讯员陈睿)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怀,不断提升民生保障水平,7月1日起,我市将上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同步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后,全市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705元/人/月和6860元/人/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分别达到11062元/人/年和8918元/人/年,均较上年分别提高3.7%和1.8%,进一步织密织牢民生兜底安全网。

提标后,城乡低保标准具体如下。城市低保标准:榆次区,745元/人/月;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730元/人/月;太谷区、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695元/人/月;榆社县,64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榆次区、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均为6860元/人/年。

提标后,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具体如下。城市特困标准:榆次区,11622元/人/年;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11388元/人/年;太谷区、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10842元/人/年。农村特困标准:榆次区、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均为8918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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