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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猎野味 非法狩猎触刑律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守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近期,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部分群众受利益驱使,漠视法律法规与公共安全,铤而走险采用私设高压电网的极端方式非法狩猎山猪等陆生野生动物,私下售卖牟利。此类电网狩猎方式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高危狩猎手段,不仅严重破坏区域生态平衡,更存在极大公共安全隐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听闻野外山猪售卖利润可观,在未办理任何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网购高压逆变器、绝缘电线、电瓶等设备,将电线隐蔽拉扯在林间小路、觅食区域,夜间开启电网设备,白天关闭回收,长期非法布设陷阱捕猎。通过该方式,张某多次捕获野生山猪、野兔、狍子等野生动物,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的方式售卖非法获利2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非法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

二、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明晰法律红线,狩猎并非“随心所欲”。无论猎捕对象是否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只要违规使用禁用方式狩猎、达到立案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私设电网狩猎,暗藏双重法律风险。高压电网属于极具危险性的禁用狩猎工具,若不慎造成路人、村民、护林人员人身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将同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罪名,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惩处;认清行为危害,摒弃侥幸牟利心理。大规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会造成区域野生动物数量锐减、生态链断裂,破坏本地生态环境。部分群众心存侥幸,认为“山里无人看管、捕猎不违法”,实则属于典型的法律认知误区,只要实施违规狩猎行为、符合立案标准,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绿水青山来之不易,生态安全人人有责。切勿为一时私利触碰法律红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最终只会得不偿失、身陷囹圄。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李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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