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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
毛泽东同志说过,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在长期革命战争中,我们在正确的政治方向指导下,从分析实际情况出发,发扬革命和拚命精神,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大公无私和先人后己精神,压倒一切敌人、压倒一切困难的精神,坚持革命乐观主义、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精神,取得了伟大的胜利。搞社会主义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同样要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大大发扬这些精神。如果一个共产党员没有这些精神,就决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但如此,我们还要大声疾呼和以身作则地把这些精神推广到全体人民、全体青少年中间去,使之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精神文明的主要支柱,为世界上一切要求革命、要求进步的人们所向往,也为世界上许多精神空虚、思想苦闷的人们所羡慕。
邓小平:《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7-368页。
我们一定要宣传、恢复和发扬延安精神,解放初期的精神,以及六十年代初期克服困难的精神。我们首先要自己坚定信心,然后才能教育和团结群众提高信心。
邓小平:《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9页。
如何理解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把这一价值追求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一旦这道防线被冲破,出现司法不公现象,就会对社会公平正义带来致命破坏。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内在追求和价值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
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
推进公正司法,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职业操守都有着很高的要求。
司法人员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
同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落实到位,让公正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为什么说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我们说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属性,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不折不扣贯彻实施宪法,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推进,对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我们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
要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完善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