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2021·1·21”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1年1月21日10时46分许,白某某驾驶晋KL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晋K92S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北王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北王线5KM+500M路段在超越同向行驶的杨某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杨某青)过程中,电动自行车偏离行进方向,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造成杨某方、杨某青受伤,后杨某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某某驾车驶离现场。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白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车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生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杨某方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道右侧行驶”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杨某青没有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1年2月8日,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白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杨某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白某某、杨某方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青无责任。
开展深度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一)驾驶人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驾驶人的教育途径有限,教育手段不多,教育效果难以保证,驾驶人对路权原则认知度低,驾驶人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安全意识参差不齐,特别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行驶时未戴头盔。
(二)车辆源头管理不到位和失管问题比较突出。一是重点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货运车辆普遍存在车辆挂靠企业情况,企业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缺失。二是货运源头企业的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
下一步问题整改和建议以及事故预防措施
(一)建议太谷区要深刻汲取“2021·1·21”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各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着力补齐工作短板、堵塞工作漏洞。
(二)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违法大整治行动,综合处置交叉路口不规范、安全设施缺失、事故多发路段等问题,着力推进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切实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三)强化通行秩序管控。以事故多发点、段为重点,以净化太谷区通行秩序为切入点,严查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无证驾驶、货车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严重扰乱通行秩序的违法行为。同时,利用缉查布控系统加强对重点道路、重点车辆、重点时段的巡逻管控。
(四)加强对客运、货运、危化品等运输企业的管理。通过查阅台账资料、实地查看监控平台、随机抽取车辆检查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等方式,对车辆运行、车辆安全、车辆保险和驾驶人的情况进行备案,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排除。
(五)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对省道、国道、县道沿线周边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特别是农村机动车驾驶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两微一抖等宣传平台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形式,让群众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关注安全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违法载人,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吴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