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焚烧秸秆 罚!
本报讯 (记者 李娟) 近日,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乌金山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至辖区河口村时发现有大量浓烟冒出,上前查看发现,该村村民李某某正在地里焚烧秸秆。
巡逻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同李某某一起将燃烧的秸秆扑灭,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当场对李某某依法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当前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榆次区已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榆次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林区进行勘查、林木采伐、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等活动。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对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和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民警强调,针对各类非法野外用火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