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专栏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确定保密期限,应当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类型性质、重要程度、时效需要及其他制约因素,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将保密期限规定在明确的时间内。在确定保密期限时,能够确定具体期限的应当予以明确。保密的具体期限,可以是应当保密的时间段,也可以是明确的解密时间;不能明确具体期限的,应当将能够明确判断的某种情形的出现或者事件的发生设置为解密条件,一旦设定的条件成立,该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即告终止。
第二款对不同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分别限定了最长时限,即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机关、单位在确定保密期限时,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在上述时限内确定一个合理的保密期限。本款“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在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情况。这些国家秘密事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即使确定为本款限定的最长保密期限,也难以满足保密需求。
许多国家关于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也有类似规定。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法国《部际保密条例》规定,国家秘密信息和资料一般应在50年后向公众开放。日本《特定秘密保护法》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但行政机构负责人在得到内阁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延长保密期限。
第三款明确保密期限的3种具体表现方式,分别是保密时限、解密时间、解密条件。保密时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如规定具体保密时限为5年,则从制发之日起满5年的,该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即届满;解密时间为具体日期或时刻,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的解密时间为2030年5月1日,则到2030年5月1日该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到期;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为具体明确便于判断的事件或情形,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以执行完毕作为解密条件的,则该事项实施完成后即解密。机关、单位在确定具体事项的保密期限时,如果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对该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四款规定特殊解密条件,即国家秘密事项经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一般情况下,国家秘密需经法定程序,解密后才能确定是否公开。本款把正式公布视同解密,兼顾了程序与效率。“正式公布”,是指履行批准手续后通过指定的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告示等正规途径对外公开发布。机关、单位通过正式公布这一特殊方式解密时,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并作出记载。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国家秘密信息的,不能视为正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