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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专栏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变更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国家秘密变更的内容、条件和主体。国家秘密的变更内容包括密级的降低或者提高、保密期限的缩短或者延长、知悉范围的调整。三者既可以单独变更,也可以同时变更。本款所称“情况变化”,是指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改变,或者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节约保密资源,更好地保守国家秘密,便利各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制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批准。

国家秘密变更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定密机关、单位,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非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变更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不得自行变更。

第二款规定国家秘密变更的通知。国家秘密变更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作出变更决定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的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国家秘密变更后的标志,以保证保密工作的衔接,避免出现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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