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专栏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确定的规定。
“不明确”,是指机关、单位认为所产生的事项符合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但在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对不明确事项定密,应当由产生的机关、单位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为了严格控制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权,规定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行使。
“有争议”,是指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持有不同意见,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的情形。提出争议的主体是合法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争议各方均可依法向有相应密级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需要明确的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定密争议主体,这些人员对所知悉的已确定密级的事项认为定密不当的,可以通过其所在机关、单位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