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专栏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规定。
“拟公开的信息”,既包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信息,也包括其他机关、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职责。行政机关以外的机关、单位公开信息,也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密审查机制。
关于保密审查的原则。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严格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正确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做到该保守的秘密坚决守住,该公开的信息安全公开。
关于保密审查的内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关于保密审查的程序。机关、单位拟公开的信息,应当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机构审查后,报本机关、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机关、单位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