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专栏
【第四十三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胜任涉密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涉密人员分类、审查、能力要求和权益保护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机关、单位按照涉密岗位确定标准,确定涉密岗位及其涉密等级,对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1)关于涉密岗位确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产生、办理、接触、使用国家秘密的数量和密级,确定涉密岗位及等级。涉密岗位分为核心、重要、一般涉密岗位。(2)关于涉密人员确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涉密人员。其中,在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在重要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重要涉密人员,在一般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不在涉密岗位但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不确定为涉密人员,但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对其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款规定涉密人员上岗保密审查制度。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条件和能力。未通过保密审查的,不得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涉密人员保密审查由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涉密人员保密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涉密人员在岗期间,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复审,确保涉密人员符合涉密岗位工作要求。
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上岗保密管理要求。(1)关于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方面,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密制度;品行方面,应当品行端正,忠诚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能力方面,应当掌握保密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识。(2)关于上岗保密管理要求。机关、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教育培训,并组织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各项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
第四款规定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就业、出境、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为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强有力保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机关、单位应当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机制,充分保障涉密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