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专栏
【第五十三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鉴定的规定。
国家秘密鉴定,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的活动。“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主要是指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案件和其他保密违法案件。国家秘密鉴定结论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等查办案件和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关于鉴定的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由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起申请。这里的申请机关是依法有权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包括有关纪检监察、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一级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省级及以下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关于鉴定的主体。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秘密鉴定,地市级及以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具备国家秘密鉴定职能。
关于鉴定的程序。国家秘密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审查提起鉴定事项的完整性及有无进行国家秘密鉴定的必要;审查鉴定事项内容的真伪和出处;向有关部门或办案机关了解与鉴定工作有关的案情;向鉴定事项产生机关、单位或其业务主管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由鉴定事项产生机关、单位或其业务主管部门对材料泄露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危害情况提出鉴定意见;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鉴定依据,分析研判有关意见,对鉴定材料作出鉴别和认定;向提请密级鉴定的机关出具国家秘密鉴定书。
关于鉴定的内容。国家秘密鉴定包括“鉴别”和“认定”两个方面。“鉴别”的本义是分辨事物的真假,在国家秘密鉴定中,是指对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来源进行辨别、核实。“认定”的本义是承认并确定,在国家秘密鉴定中,是指对有关事项是否确实属于国家秘密、确实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其关联程度予以确认和明确,特殊情况下,还要对国家秘密泄露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