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专栏
【第五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处分监督的规定。
为强化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本条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分监督的职责。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分监督职责,旨在督促保密法律制度落实到位,确保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予以追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不依法给予处分”,主要包括:一是应当给予处分而不处分,应当追究领导责任而不追究。二是不当处分,如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明显偏轻或者偏重、没有按规定时限予以处理等情形。“拒不纠正”,主要包括机关、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纠正建议,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或者推诿、拖延,在规定时间内不作处理等情形。
“建议纠正”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处分监督职责的具体方式,主要形式包括:书面建议,现场督查,约谈有关机关、单位负责人等。机关、单位拒不执行纠正建议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