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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专栏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组织、个人违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款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列举的禁止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保密违法行为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最常见、最典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都应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有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处分。符合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适用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4种。对因违反保密工作职责受到政务处分或者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针对实践中违反保密法规定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的情形,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旨在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震慑保密违法行为。

第二款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人员的处理方式。“不适用处分的人员”,主要包括不属于组织人事和监察机关规定的可以给予处分范围的人员。不适用处分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款,给予教育、训诫、经济处罚和解聘等不同形式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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