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专栏
【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关、单位重大泄密和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违法、泄密行为的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对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责任,目的在于督促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责任。关于适用处分和处理的人员,参见本法第五十七条有关释义。
第二款是关于机关、单位定密不当法律责任的规定。定密不当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应当定密而不定密;第二种是不应当定密而定密;第三种是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上述情形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即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不应当解密的事项解密,致使国家秘密失去保护,造成泄密的;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应当解密的事项未及时解密,严重影响信息资源合理利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