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专栏
【第六十条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 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对保密资质单位保密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申诚罚,如警告、通报批评;资格罚,如降低资质等级、吊销保密资质;经济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二款规定对未取得保密资质,违法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方式。依据本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的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保密资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保密资质,违法从事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可以采取责令停止涉密业务、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1)责令限期整改,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要求保密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保密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违法行为人提出告诚,使其认识自己保密违法所在和如何改正的一种处罚种类。警告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一般适用于较为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保密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作出。(3)通报批评,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保密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面批评加以谴责和告诫,指出其保密违法行为,避免其再犯。(4)没收违法所得,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保密违法行为人因从事保密违法行为而获得的金钱收入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暂停涉密业务,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保密管理秩序的资质单位暂时扣留保密资质证书,以暂时剥夺资质单位从事相应涉密业务的权利的行政处罚。(6)降低资质等级,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保密行政管理秩序的资质单位所取得的行政许可由较高等级降为较低等级的行政处罚。(7)吊销保密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保密管理秩序的资质单位取消其所取得的保密资质证书,剥夺其从事相应涉密业务的权利的行政处罚。(8)责令停止涉密业务,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要求应当取得保密资质而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停止违法从事涉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