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专栏
【第六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行政责任,体现了权责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加强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正确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及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法律程序行使职权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谋利的行为。
根据公务员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有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可以对违反党纪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本条适用主体必须是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负有保密管理职责的人员,不包括各级机关、单位专兼职保密干部,且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