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专栏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违反保密法规定,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责任主体,既包括违反保密法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也包括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渎职的工作人员。
关于组织和个人违反保密法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罪名主要包括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刑事责任。刑法在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作出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