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7日 星期版面导航首页|晋中日报|晋中晚报
下一篇2025年2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专栏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保密工作的具体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保密立法的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机关。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根据本法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密工作具体规定,是国家保密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工作秘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作秘密管理的规定。

“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工作秘密”这一概念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出现于部分文件之中。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2018年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保守工作秘密的义务。

工作秘密一经确定,机关、单位应当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机关、单位制作、收发、传递、保管、借阅、复制、维修、销毁工作秘密载体,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机关、单位对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有关信息可管可控。不得在未采取符合保密规定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施行日期的规定。

本法于2024年2月27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法律施行时间是法律生效时间。规定法律施行时间,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二是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开始施行;三是法律公布后先予试行或暂行,而后加以补充完善,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期间也具有约束力。考虑到本次修订幅度较大,本法采用第二种方式,在公布与施行之中预留一段时间,以便有关方面做好施行的准备工作,如围绕本法进行宣传培训,配套相关制度规范等。

(完) 

所有内容为晋中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