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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篇

一图读懂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基本要求
整体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于1982年,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是文物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系列之一

什么是文物?

文物是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国家保护。

文物有哪些类型?

‌不可移动文物‌:指体量大、不宜或不能整体移动的文物史迹。

按类型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按级别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指体量小、便于收藏和移动的文物。

按类型主要包括:‌重要实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

按级别主要包括‌珍贵文物‌(一级、二级、三级)和‌一般文物‌。‌

注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

文物归谁所有?

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注意: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出土出水文物;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国家征集、购买、依法没收、接受捐赠的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

流失文物追索返还

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对流失境外的文物开展追索,对非法流入中国境内的外国文物与相关国家开展返还合作。

注意:国家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

注意: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舆论监督等。

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发现报告等。

注意: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在第一位。

国家鼓励支持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文物利用研究、社会力量参与、国际交流合作。

系列之二

先调查、后建设

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政府应当事先组织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

考古前置

先考古、后出让: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注意: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严重的,对单位最高处一千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未完待续)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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