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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本报讯 (记者 李娟)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怎么报?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如何自付?跨省就医待遇有何变化?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医保热点问题,我市全面落实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清晰明确门诊报销、项目自付、年度限额、异地就医等相关执行标准,让参保群众就医报销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分级差异化门诊报销政策,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等级,执行不同报销标准。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在统筹区内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元/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45%。

在药品、诊疗及耗材报销方面,全市执行统一自付标准,进一步规范医保报销结算口径。

统一先行自付比例标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为5%,乙类诊疗项目自付比例为10%,使用目录内国产耗材自付比例为10%、目录内进口耗材自付比例为20%。

统一门诊年度支付限额: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全年累计结算,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范围,保障门诊普惠保障可持续。

统一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待遇标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在省内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切实规范异地就医结算管理。

门诊医保政策与群众日常就医息息相关。下一步,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将持续落实全省统一医保政策,常态化开展政策科普宣传,规范医保经办服务和定点机构服务行为,不断提升参保群众的医保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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