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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九月十五日正式施行

守护日常出行 筑牢平安防线

本报记者 郭 娟

电动自行车凭借轻便灵活、经济便捷的特点,成为广大市民日常通勤、短途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截至2026年5月,山西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突破1000万辆,登记上牌车辆超过628万辆。随着电动自行车成为千家万户的日常出行工具,以法治方式保障出行安全、规范使用行为,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2026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涵盖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消防安全等全链条管理,聚焦关键环节明确细化管理标准,划定清晰行为红线。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对重点内容进行梳理,看看新规将带来哪些变化。

按时上牌登记 合规上路通行

记者在市城区走访看到,大街小巷往来的电动自行车中,绝大多数已悬挂号牌,上牌已经成为市民出行的常态。

登记上牌,就是给每一台电动自行车确立可溯源的实名身份。号牌实现车辆、车主信息一一对应,既便利交管日常管控,也为群众权益加上一道防护。一家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的工作人员介绍,当前上牌手续简便,市民携带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材料,现场查验车辆后即可完成登记。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并取得号牌。号牌包括正式通行号牌和临时通行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现场查验车辆,对符合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严守骑行规则 规范载人通行

为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载人骑行、安全防护等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市民骑行的行为准则。

骑行上路时,驾驶人需年满十六周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通行,服从交警现场指挥。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桥、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物理隔离的隧道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同时,骑行过程中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杜绝分心骑行隐患。安全防护方面,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载人规则有明确年龄和人数限制: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可搭载1名人员;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安装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明晰处罚标准 遵守法规红线

日常骑行中,闯红灯、逆向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乱停乱放、私自改装车辆等行为,是道路交通乱象的主要诱因,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与安全隐患。

《条例》细化各类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以刚性约束规范市民骑行行为、矫正出行陋习。新规明确,未按规定佩戴乘员头盔,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桥、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物理隔离的隧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车辆停放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未按规定悬挂号牌,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或者套用、挪用其他车辆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收缴号牌。当事人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后,及时退还车辆。过渡期截止后仍驾驶悬挂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一直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深入人心,但不少市民对电动自行车骑行存在认知误区,认为非机动车饮酒骑行无需受限。事实上,酒精会大幅降低人的判断力、反应速度和身体平衡能力,而电动自行车稳定性较弱,骑行对路况判断、肢体协调要求较高,即便少量饮酒,也极易引发操作失误、判断偏差,大幅提升事故风险。《条例》将醉酒骑行纳入违规处罚范畴,通过法规警示引导,倒逼市民摒弃侥幸心理,筑牢安全骑行防线。

新规落地为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筑牢了法治防线,有效补齐了日常管理的漏洞,让骑行用车、停放充电等各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及时了解熟悉新规要求,自觉摒弃各类交通陋习,共同守护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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