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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何预防 保险纠纷的发生

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管理风险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将未来不确定的大额支出转变为确定的小额保险费,从而实现转嫁、防范风险的作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想要购买保险,但因为缺乏保险知识、担心发生纠纷而望而却步,那么,投保人如何预防保险纠纷的发生呢?

保险纠纷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在人身保险中纠纷焦点多集中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上,这些纠纷既有实体争议也有程序争议,最终都体现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什么程度的保险责任,保险纠纷的发生有可能使正常的保险关系得不到维护,也有可能使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利于保险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

保险纠纷发生后虽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但这些事后救济措施必定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经济性,因此防范保险纠纷的发生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最有效对策。为防止保险纠纷的发生,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要制定合理的保险保障计划。

一个人在不同的人生阶段会有不同的保险需求,不同的年龄、性别、职业、家庭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所产生保险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投保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责任,将最大、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避免不必要的资金占用或浪费。

其次要选择品牌信誉好、服务质量优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一般都能在承保时凭借科学的运作模式,把争议控制在萌芽状态,加之后期对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严格落实,通过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了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对消费者权益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即使有纠纷发生,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雄厚的保险保障基金为基础,解决问题时也会尽可能做到效率高、质量好。而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则显的尤为重要,作为“第一核保人”,守法遵规、诚实守信是代理人的基本职业道德,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也对其在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出现的行为做了明确列明。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要对代理人的诚信度、专业度进行判断,筛选优秀的代理人,不仅仅听取代理人的讲解,还要认真阅读投保单、保险条款,对投保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要有明确的认识,充分了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注意保管好与代理人沟通及保险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和记录,同时掌握一些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避免产生歧义及过错。

最重要的一点,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询问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可见,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都将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障。

实务中,无论代理人未询问的原因,还是投保人故意、过失的原因,如果出现了未如实告知的情形,投保人可到保险公司柜面或通过移动端申请补充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能会安排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及告知情况、做出正常承保、加费承保、特约承保、拒绝承保退还保费的决定,从而尽可能避免后期纠纷的发生。(侯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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